店家銷售電動二輪車,每月銷售額已逹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否使用統一發票?
依據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20萬元,另依財政部84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規定,經依法核定為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逹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百分之一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一日起使用統一發票。
進一步說明,近來屢有查獲電動二輪車行,每月銷售額均已逹20萬元,並未依規定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呼籲營業人如有合乎上述情形,應於事實發生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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