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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各式金融商品推陳出新,民眾投資方式多元,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但是保險繳費期間動輒長達一、二十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特別提醒,一旦將要保人變更他人,會被認為是移轉保單利益,屬於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早年購買多張保單,已持續繳納多年,於102年間將名下保單之要保人、受益人均變更為子乙君,並改自乙君銀行帳戶轉帳繳納保費。依保險法第3條等相關規定,要保人所交付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係甲君將其依保險契約而享有之財產權利,無償讓與乙君,已符合贈與要件,國稅局查得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為500萬元,甲君漏未申報,經依法補稅處罰,已全數繳納完畢。

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日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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