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數額,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營利事業依前揭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依據財政部104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規定,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4年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200萬元,經檢視105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估算退休金數額500萬元,甲公司於105年3月提撥其差額300萬元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則該300萬元可全數於105年度認列為費用,不受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15%之限制。





 

搜尋Line ID:@pim2779g加入「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訊息不漏接
點選加入Line:http://line.me/ti/p/%40pim2779g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A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設立公司-會計師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行號登記-營業登記-設籍課稅-會計師工廠登記-台中補習班立案-會計師特許證申辦-會計師記帳報稅-會計師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申報-網拍課稅-網拍登記-會計師節稅規劃-公司節稅-營造業會計-營業稅-謍利事務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台中專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
稅務諮詢電話:(04)2317-7317/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事務所網址:
http://www.jfcpa.com.tw

arrow
arrow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