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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4-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組織應否課徵贈與稅?

捐贈財產予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如該組織係符合行政院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不課徵贈與稅。

財產所有人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如該受贈組織,係屬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且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免課贈與稅。茲將受贈單位應符合之條件臚列如下: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者。
二、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三、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1/3者。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
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核定免納所得稅者。但依規定免辦申報者,不受本款之限制。
   
贈與人於訂立捐贈財產契約後,倘其當年度加計該筆捐贈金額後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建議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俟稽徵機關審查受贈人合於免稅要件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始交付捐贈財產予受贈單位,以免滋生徵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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