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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1-發票開立如僅買受人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准更正一次免罰

若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是否可以塗改後加蓋修正章?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暨財政部76年1月14日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前或交付後,應檢視並與買受人確認開立內容是否正確無誤,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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