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0-【證券交易所得】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增資時未發行股票,個人股東認購股份繼續持有至公司掣發股票後出售,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股票取得日期如何認定?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增資時,依公司法規定未發行股票,個人股東認購其股份,繼續持有至該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掣發股票,個人股東取得表彰其股份之股票後轉讓,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以股東認購股份之繳納股款日為股票取得日期。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度(103年5月申報)恢復課徵,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2年度起,如有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10萬股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後出售者(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1萬股以下除外)」,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個人出售前揭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如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1年,其證券交易所得可減半課稅(以1/2計算課稅所得額),持有期間之計算,係以取得證券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

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於認購股份時公司尚未發行股票,繼續持有至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掣發股票後轉讓,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得以認購股份之繳納股款日為股票取得日期,適用長期持有之租稅優惠,如於申報時適用錯誤,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勿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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