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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0-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家住美濃,中年失業的陳先生於本年7月中旬到旗山老街遊玩,發現此地旅客不在少數,遂在未辦營業登記下,直接在旗山老街開立特色小吃店,事後經國稅局稅籍清查所查獲。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及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陳先生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該店經查核後,其銷售額未達起徵點,陳先生並表示係因不懂稅法相關規定故而觸法,願意即刻補辦理營業登記;再次呼籲各營業人,凡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事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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