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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已報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辦理。

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增訂第2條第4項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該目規定之4年為限。

惟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核准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使用計畫期間之最後一個年度為101年度或以前年度之案件,如未及於修正後規定之期限內提出變更之申請,將較修正前更為不利。所以,財政部為免影響其適用免稅之規定,於102年9月9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607690號令核釋結餘款使用之最後一個年度係101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如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無須適用修正後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舉例說明】
甲基金會98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就於99年度將結餘款編列用於99年度至101年度之使用計畫,並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會因故未能於101年度執行完竣,依上開令釋規定,其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期限,無須受修正後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規定之限制;惟變更後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所定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僅能至102年度即需執行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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