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23-【營所稅-移轉訂價】營利事業可善用『移轉訂價報告』避風港法則,以其他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以節省成本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同時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惟考量營利事業無論是自行製作,或委託適合之專家製作,都需耗費一定之人力與成本,因此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之負擔與成本,財政部訂定「避風港法則」,規範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文據取代:

1.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全年收入總額)未達3億元之營利事業,無論受控交易金額多寡,都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以其他文據取代。
2. 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只要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其中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者,視為未享有),且申報扣除之前10年虧損金額在8百萬元以下者,無論受控交易金額多寡,均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以其他文據取代。
3. 不符合第1點及第2點規定之營利事業,只要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也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以其他文據取代。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自我審視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時,可善用避風港法則,降低移轉訂價分析所需備妥文據之層級(即以其他較為簡易之文據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以降低移轉訂價分析之複雜程度,進而節省分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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