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17-會計師自102年度起免向稽徵機關申報受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

依財政部102年1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200129350號令規定,已廢止會計師應於每年12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該年度委託其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名冊作業規定。

前揭財政部令發布前,會計師接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該年度委託其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名冊向稽徵機關列冊申報。基於簡政便民及提升行政效能考量,爰檢討廢止該列冊申報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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