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15-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當前財政問題,以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財政部提出「財政健全方案」,所擬具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3年3月13日第3389次院會決議通過。

前揭法條修正重點為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另基於國內外一致原則,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第11條第1項各款勞務者,比照我國金融機構適用相同營業稅稅率,以達租稅公平目標。

將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由2%恢復至5%,預估每年營業稅稅收增加約200億元;另自114年起恢復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全部納入一般預算統收統支,將有助財政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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