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2/11-財政部訂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為促進郵包物品通關便捷,明確規定郵包物品的通關手續,財政部於103年2月7日訂定發布「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廢止原「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財政部關務署呼籲民眾郵寄物品進出口時,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配合102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27條,授權財政部就郵包物品之通關場所、應辦理報關之金額、條件、申領、驗放、通關程序等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辦法,經邀集中華郵政公司及相關單位會商,全面檢視更新原「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相關規定,並考量郵遞方式的進口貨物多具有數量零星、金額小、總數龐大的特性,在儘量不延誤郵包物品送達收件人情形下,擬定進出口郵包物品相關作業規範,以期完備明確,並利遵循。

關務署表示,本辦法明定進口郵包物品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為避免進口人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稅費,從國外同一寄件地址同一到達日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之郵包在2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同一寄件地址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也不適用該免稅規定。

該署進一步提醒,進出口郵包的離岸價格如超逾等值美金5,000元,或須申請沖退稅、復運進口或其他本辦法第6條及第15條規定所列舉之情形,應向海關辦理報關;另外,郵包物品如屬應施檢驗、檢疫,或屬不得進口或須檢附相關許可文件才能進口之貨物,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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