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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1-【強制執行】稅款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記得按期繳納

欠稅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時,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二至六十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原核准之分期。

【舉例說明】
欠稅人王君日前因經濟狀況不佳,以致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綜合所得稅稅款,於滯納期滿移送後經稽徵機關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王君到該分署報到陳述後,向該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稅款,經該分署酌情同意王君立據擔保書後予以分期繳納,並告知王君如果其中一期不履行繳納義務,則視為全部到期,將廢止分期之權利。但王君於繳納第三期稅款後即置之不理,行政執行分署於是廢止其分期,並將王君持有之不動產予以拍賣,因該不動產拍賣案係經第三次拍賣始拍定,拍定價格較房屋市場成交價低,致王君遭受更大之財產損失。

欠稅人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稅款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稅款,如果申請分期繳納後仍有繳納困難,應再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詢問,尋求其它解決方法,避免因被廢止分期繳納,致遭到其他方式強制執行稅款,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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