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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兼營營業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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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比例扣抵法及按月申報的兼營營業人,預計自106年12月起將改採用直接扣抵法,106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應於何時申報及辦理年度調整? 營業人取得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應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將全年股利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是指曆年制會計年度11、12月。如屬按月申報之營業人,則應將當年度取得股利收入彙總於106年12月申報。

如營業人於106年12月改採直接扣抵法,因該年度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9個月,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2項及財政部91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843號令規定,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採比例扣抵法辦理調整,當年度最後一期則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依直接扣抵法調整稅額時,再將上年度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併同辦理調整。因此,營業人應於申報106年11月營業稅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並依比例扣抵法辦理調整,而106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則應於106年12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且免辦理調整,俟107年12月申報 營業稅時再依直接扣抵法併同調整。

依現行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但須注意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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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4-兼營營業人申報102年11、12月份營業稅時,應將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一併做年終調整

兼營營業人於103年1月15日前報繳102年11、12月營業稅時,如有股利收入(包含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列入該期免稅銷售額,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稅,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舉例說明】
甲公司(採12月制)僅兼營投資業務,於102年8月間取得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計100萬元,該筆股利收入淨額在申報102年7、8月份營業稅時,得暫時不列入免稅銷售額,惟應併同102年11、12月份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並應採403申報書申報繳稅。

前述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之股利,包含「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份,提醒營業人,於年度中如有取得股利收入者,應記得於辦理102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時,依規定列入調整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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