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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營業稅-法令規定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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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9-淘寶網路交易四大課稅情形

「淘寶網」每天有上萬件之物品進口台灣,許多夜市攤販、路邊十元店販售之日常用品多是淘寶貨,為避免跨國網路交易變成避稅之天堂,各國稅局自今年7月起鎖定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之消費者或營業人進行查核,查核範圍包括個人買家直接或間接向該網站購買之貨物或虛擬商品是否繳納營業稅,或個人買家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轉售及接受國內買家委託向「淘寶網」進口貨物以賺取手續費之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是否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等等。

該項查核專案已進行一段時間,由於許多民眾對上述情況之課徵營業稅規定不甚明瞭,因此常接獲民眾詢問電話,國稅局乃將跨國網路交易涉及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另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下免徵營業稅 。

二、台灣買家向「淘寶網」購買電子書、App等數位商品,單筆支付款項超過3,000元以上,買家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三、向境外網站購物,貨物進口轉銷售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果「全部」採網路銷售無實體店面,只要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仍應記得就經營網路交易之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四、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接受台灣買家委託,向大陸淘寶網進口貨物,其向買家收取之手續費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 。

喜歡上「淘寶網」購物或透過「淘寶網」批貨轉賣之網路賣家及代購代付平台業者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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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4-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但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考量政府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該等機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尚無免除其繳稅義務。

邇來迭有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漏未繳納營業稅遭受處罰情事。舉例而言,某國立大學將經管之國有房地,委外經營、使用並收取租金,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裁罰。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各級政府機關依法雖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營業稅:
(一)銷售行為發生後,逐筆以書面敘明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數量、單價、總價、交貨日期及約定付款日期、金額,並敘明買受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等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其訂有合約並載明上開有關事項者,得以合約影本加註「本件與正本無異」字樣,加蓋「經辦人員印章」,代替書面說明。
(二)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送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營業稅。

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可向國稅局索取「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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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1-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向商店購物索取統一發票,被要求除售價外必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多數人的疑問是,「售價不是已經含稅了」、「為何要買方繳營業稅」,商店是否涉嫌逃漏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為杜絕商店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破壞營業稅制度。

部分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以定價或報價未內含營業稅為理由,要求買受人另外支付營業稅款,以減少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該局指出,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是商店之定價或報價應為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即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為了租稅公平,財政部不定期會指定稽查人員前往各營業場所稽查,因此籲請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支付營業稅款,否則當場查獲後,除補稅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另定價未含營業稅部分,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未改正者仍將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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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4-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承攬公寓大廈保全管理業務,應依實際承攬價格開立發票

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透過管理顧問公司聘僱管理員負責保全業務,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員之間如具有實際僱傭關係,即使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委會簽訂之契約上載明收取服務費屬代墊性質,還是會被認定為銷售勞務,如未開立發票將被視為漏開發票,而遭補稅處罰。

部分管理顧問公司主張其與大樓管理委員會所簽訂之合約內容載有「代收代付」保全人員薪資,因此僅就收取行政服務費之收入部分開立發票。惟按財政部函釋,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可就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理委員會或住戶所簽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或保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以及帳簿等相關資料查明核實認定。

【舉例說明】
某保全公司承攬大樓保全業務收取費用,未全數開立發票,該公司雖主張收取保全人員薪資部分為代收代付,依規定不需開立發票,惟經追查發現該公司與保全人員具有實質僱傭關係,該公司提供保全服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屬銷售勞務而非代收代付性質,因此查得該公司短漏開銷售額300餘萬元,除須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報銷售額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特別籲請管理顧問公司自行審視,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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