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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個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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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核104年度個人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海外財產交易可與境內財產交易盈虧互抵,致漏未申報基本所得總額達1,500萬餘元,應補徵稅額166萬餘元,並處罰鍰66萬餘元。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透過國內期貨券商投資境外期貨,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餘元,並以同一帳戶投資境內期貨,其境內期貨交易損失1,230萬餘元,甲君誤認其境內外損益可互抵,互抵後淨獲利270萬餘元,加計國內所得淨額未達基本稅額條例所訂之670萬元課稅門檻,故未申報該海外所得,致遭補稅移罰。

依前揭規定,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全數計入申報,且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損失盈虧互抵,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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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全球化及投資管道多元化的趨勢下,個人常可經由多元投資管道買賣國外金融商品進而獲取海外所得,若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1項規定,計算海外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核計其所得額。

【舉例說明】
甲君經人檢舉出售有價證券涉嫌短漏報證券交易所得,經審閱股票轉讓合約書內容,甲君出售之有價證券係屬外國公司之股票,屬甲君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甲君未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核計其所得額為7,600,000元,又查甲君並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3倍以下之罰鍰。

海外所得非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無須開立扣繳憑單,有取得海外所得時,應特別注意是否已達到基本稅額申報標準,如已達到即應辦理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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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31-公告103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的門檻、計算基本稅額時應扣除的基本所得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財政部公告103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如下:
一、103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3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3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的金額。
四、103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的保險死亡給付,103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依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上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為個人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的門檻、計算基本稅額時應扣除的基本所得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自本條例95年1月1日施行以來,從未調整,95年度適用的指數為92.57,與103年度適用的指數102.65相較,上漲10.89%,已達應行調整的標準(10%),因此,上開金額應依稅法規定予以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4年辦理103年度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適用。

至於營利事業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的門檻及計算基本稅額時應扣除的基本所得額,於去(101)年8月8日修正本條例部分條文時,已由200萬元調整為50萬元,自102年度起實施,因此其比較基期年度為102年度。又102年度適用的指數101.67,與103年度適用的指數102.65相較,上漲0.96%,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10%),故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有關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的調整機制,係為配合物價上漲,適度反映納稅義務人應有租稅負擔,而非減稅措施。且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亦有配合物價指數調整的機制,其調整門檻為3%,故相較於所得基本稅額的調整門檻10%,綜合所得稅的調整頻率較高,最近幾年曾分別於95、98及102年度配合調整;102年度調整的金額,所有民眾於103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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