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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4-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支付之週年慶贊助金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所取得的統一發票,是否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依據財政政部93年2月26日台財稅第0930450262號函釋示,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扺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每年10月起至年底,全省各大百貨公司紛紛舉辦週年慶促銷活動,各專櫃廠商為響應配合週年慶活動,免不了要提供贊助金,該筆贊助金如確係專櫃廠商與百貨公司合約約定支付之費用,則專櫃廠商向百貨公司取得的統一發票,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時,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提醒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為了自身權益,如有上述情形,別忘了向百貨公司索取支付週年慶贊助金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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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4-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但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考量政府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該等機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尚無免除其繳稅義務。

邇來迭有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漏未繳納營業稅遭受處罰情事。舉例而言,某國立大學將經管之國有房地,委外經營、使用並收取租金,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裁罰。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各級政府機關依法雖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營業稅:
(一)銷售行為發生後,逐筆以書面敘明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數量、單價、總價、交貨日期及約定付款日期、金額,並敘明買受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等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其訂有合約並載明上開有關事項者,得以合約影本加註「本件與正本無異」字樣,加蓋「經辦人員印章」,代替書面說明。
(二)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送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營業稅。

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可向國稅局索取「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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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3-個人申報寺廟等慈善事業機構之捐贈費,須為實際支出所取得合法憑證始准予核實認列

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甲君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申報有乙寺廟之捐贈扣除額120萬元,因該寺廟並未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與規定不合,而將該扣除額全數剔除,並追補稅款,甲君不服提起復查。經查乙寺廟除未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外,其開立給甲君之收據4紙,捐贈日期不同,而捐贈收據號碼卻連號,且每張金額均為30萬元,顯有違常理;甲君亦無法提供該等捐贈之資金證明文件,其後甲君已撤回復查申請,並依規定繳清稅款。  
  
倘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費用,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除受贈機關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外,必須證明其有捐贈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方能核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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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3-何謂刑事優先?

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亦即納稅義務人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此乃避免對同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雙重處罰之規定。惟如非屬同一行為態樣違反刑罰及行政罰,仍應分別受罰。

【舉例說明】
甲君於97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販售油品,銷售額合計3,0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50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向A加油站購入非法漁業用油並予轉售,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認定故買贓物判處徒刑在案,本件再對其處以行政上稅捐處罰,有違一事不二罰規定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查營業稅係針對貨物或勞務在移轉過程中,就其交易金額所課徵之租稅,故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除有稅法規定減免事由外,均應課徵。又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係為避免對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為雙重處罰所制定。本件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處以徒刑,而國稅局係就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銷售貨物,違反行政法之行為予以處罰,二者分屬不同之行為態樣,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不二罰規定之適用,乃判決甲君敗訴。

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觸犯法律非屬同一行為態樣,並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國稅局仍會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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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2-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之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
【薪資所得】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

【其他所得】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營利事業有上述代外籍員工繳納稅捐情形,如約定屬勞務報酬,得以薪資費用列支,惟若非屬勞務報酬,則核屬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且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請注意其規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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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2-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請注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規定!

因應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現行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對不動產短期交易,業於100年6月1日起,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中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出售該項資產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其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列報減除。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不動產)者,除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或其他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加重處罰外,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如係該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者,處0.25倍之罰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倘銷售符合該條例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特種貨物,應記得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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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已報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辦理。

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增訂第2條第4項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該目規定之4年為限。

惟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核准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使用計畫期間之最後一個年度為101年度或以前年度之案件,如未及於修正後規定之期限內提出變更之申請,將較修正前更為不利。所以,財政部為免影響其適用免稅之規定,於102年9月9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607690號令核釋結餘款使用之最後一個年度係101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如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無須適用修正後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舉例說明】
甲基金會98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就於99年度將結餘款編列用於99年度至101年度之使用計畫,並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會因故未能於101年度執行完竣,依上開令釋規定,其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期限,無須受修正後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規定之限制;惟變更後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所定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僅能至102年度即需執行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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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2-製造業或進口貿易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邇來查獲數宗貿易商進口電腦週邊設備等貨品銷售與非營業人,所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營業人尚須被依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裁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而屬個人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而一般零售業營業人對於銷售對象屬非營業人如個人、機關、團體,若買受人無要求者,則可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

【舉例說明】
某進口貿易商甲銷售1,000,000元貨物與非營業人A君,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A君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因其未依規定記載遂按其銷售額1%核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業之營業人,除因設有門市部門兼營零售業務者,其買受人如屬個人,得免依上開規定辦理外,其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載明相關事項,以免因過失而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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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1-個人自境外網路交易平臺購買貨物並出售,若非屬自用之範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隨著網路科技之進步,民眾跨境網路購物或下載電子書、APP、線上軟體等勞務日益普遍,此類跨國網路交易,涉及進口貨物及購買國外勞務,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繳納營業稅,此外,倘又將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轉售營利,亦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近來蒐集跨國網路消費資訊,發現有個人直接或透過國內代購代付平臺業者至境外網路交易平臺大量購買貨物並轉售,已非屬自用之範圍,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等情事,
經查獲,除限期補辦營業登記、補繳稅捐外,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5倍以下罰鍰。

消費者或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設立登記及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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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1-醫美診所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以免被查獲時補稅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以實際業務收入減除業務上之直接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所經營之醫美診所,申報醫療自費收入偏低,而依甲君與其配偶歷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顯示,均有高額利息所得,研判甲君以個人帳戶隱匿執行業務收入。經查核甲君及其配偶銀行往來帳戶,發現甲君及其配偶之銀行帳戶往來,於受調查期間,較少現金提領,卻有多筆及持續性現金存入情形,經請甲君說明資金來源,甲君表示平日忙於看診,未有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承認銀行存入現金為該診所之自費收入,經減除已申報執行業務收入,因該診所未依法設置帳簿,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算所得額,補徵綜合所得稅120萬餘元,並以漏報論處罰鍰60萬元。  

醫美診所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其業務支出,亦應取得確實憑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否則被查獲有漏報情事者,除補稅外,並將被處罰鍰;其未依法設置帳簿者,亦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5條處罰鍰情事,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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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1-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惟未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所得仍應依法論罰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始可免罰。

國稅局發現有民眾於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惟未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其漏報所得150萬餘元,補稅並處罰鍰。該民眾不服而提起復查,主張其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中無漏報之系爭所得,依財政部減免處罰標準應免予處罰云云。經該局以其當年度非採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漏報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尚不符減免處罰標準,遂駁回復查申請。

提醒民眾,有所得即應申報,鼓勵民眾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查調所得,並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此為政府便民措施,建議民眾可多加利用,惟此查調所得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確認資料正確性以減少發生短漏報情事,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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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1-巨額欠稅,國稅局全力配合執行分署追索

積極追討欠稅,實現國家租稅債權,是國稅局每年的重點工作之一,國稅局對欠稅人除辦理財產禁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各項保全措施外,對有隱匿或移轉財產情形者,更是積極與執行分署配合,全力追索欠稅。

【舉例說明】
 甲君因滯欠綜合所得稅,其名下雖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為使欠稅順利徵起,國稅局蒐集各項課稅資料,分析甲君財產增減變動情形,最後發現甲君利用同居人名義隱匿財產,經將相關資料交執行分署,並由該分署約談甲君及其同居人,迫使甲君同意提出分期繳納償還計畫,且以其同居人名下不動產擔保,辦理抵押權設定,終於已徵起3,600萬餘元欠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防止欠稅,各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分署持續合作追查欠稅人及關係人財產變動情形,如查得欠稅人有繳納能力,故意不繳或有隱匿財產事證,將申請拘提管收,籲請欠稅人應依法繳稅切勿蓄意規避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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