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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7-餐飲業承攬尾牙、喜宴,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餐飲業店家於顧客消費後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或亦需加計5%營業稅始開立統一發票,藉以阻卻顧客索取發票,涉嫌逃漏稅。
年關將近,婚嫁及喜慶的餐宴特別多,且各公司行號此時皆會舉辦尾牙、春酒,各餐飲業逢此年度生意旺季,幾乎早已被預定一空,家家爆滿,座無虛席;該局曾接辦的檢舉案例多為業者與顧客私下約定不開立統一發票,以減收(付)5%營業稅金額,惟事後常因服務品質或菜色等因素不符買受人之要求,引發糾紛而遭檢舉逃漏稅。

籲請餐飲業營業人,承接婚嫁、喜慶、尾牙、春酒等餐宴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且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該局提醒業者,切莫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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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7-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兩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

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兩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未分別計算,致各工程之成本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逕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核定。

【舉例說明】
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係經營模板工程業,本期承包多項工程,列報工程成本1億2450萬元,惟營業收入及成本並未依各工程別計算入帳,亦無法提示估價單,部分工程甚至無法提示工程合約。該公司雖事後編製各項工程成本分析表,惟經函證各工程業主資料,公司帳載資料與業主資料不相吻合,乃要求公司提示工程驗收單及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作紀錄之施工日報表供核,該公司均無法提示,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逕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補稅370萬餘元。

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另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公司當年度如承包2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務必確實分別計算,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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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7-【營所稅-交際費】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須與業務有關,始可認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前段規定,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

【舉例說明】
甲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交際費金額2百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交際費明細表及相關憑證資料,其中50餘萬元係取得與業務無關之憑證,遭剔除補稅。

交際費認列原則,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必須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二、不得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標準。
三、須取得原始憑證,且憑證須有抬頭: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營利事業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尚須證明與業務有關,且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者,始得認定 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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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6-獨資合夥商號有無資本額限制?

商業登記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之資本額上、下限,惟參照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規定,明定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含)以上者,需附資本額證明文件;增加資本額者,就增加部分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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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6-有關網站經營者透過網站提供商品販售或服務,各須辦妥何項業務之登記?

應用電腦網路從事商品販售貨提供服務,應依其實際銷售之產品,辦理該類產品之批發業、零售業之登記,或依所提供服務內容性質,登記適宜之營業項目,如第二類電信事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等。(經濟部商業司88年5月10日經(88)商字第88208949號函),惟若以無店面方式販售則可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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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6-開店做生意應辦理稅籍登記

預計於10月開藝品店做生意,須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人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同法第28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

另依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因此,開店做生意,只要在開始營業前,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國稅局就會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的登記基本資料辦理,店家無需另外再向國稅局申辦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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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6-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者,亦應向國稅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國稅局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以確實掌握營業人之營業狀況,核實課稅,稅籍清查作業一向為國稅局重要之例行性業務。但國稅局辦理稅籍清查時經常發現營業人誤以為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得免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異動時,僅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卻未再向國稅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而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所以營業人雖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籲請已開始營業但尚未辦理營業登記、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登記事項已變更尚未申請變更登記或已停(歇)業而尚未依法申辦停業報備或註銷之營業人,儘速向轄屬之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相關登記事宜。國稅局為落實愛心辦稅,於清查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情形,將發函通知限期補辦登記,請營業人務必依限補辦;如涉有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事宜,依法均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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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6-自宅從事美髮業,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依據財政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釋,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及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准予免辦營業登記。若所經營之家庭式美髮院,如符合上開函釋規定,自可免辦營業登記。

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業,如每月營業收入已達4萬元,或雖未達4萬元但裝設有營業牌號,或另有僱用人員幫忙,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因被查獲而受罰。

依據加傎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及同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故如未符上開函釋規定之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務必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商業登記法第五條: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
業 別  起  徵 點 ( 每 月 銷 售 額 )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 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 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營業人如兼營一、二兩欄之營業,其各欄銷售額佔各該欄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次:
( 第一欄銷售額 / 第一欄起徵點 ) +( 第二欄銷售額 / 第二欄起徵點 ) ≧ (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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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6-有關欠稅公司經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其限制出境之規定

財政部於102年10月31日發布解釋,欠繳應納稅捐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公司,於清算期間,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公司清算人,不予限制出境。但經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清算人者,仍應限制出境。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該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倘欠稅營利事業係屬公司組織,於進行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該部前並規定,該清算人倘係由法院選派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免予限制出境。考量選派清算人係為進行清算程序,且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清算人,係斟酌公司或負責人與被選派人間之關係、或考量被選派人之專業職能等而選派擔任清算人,因此,原則上均免予限制出境。惟基於實務上存有公司登記負責人並非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情形,為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藉未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以規避法定清算人責任,對於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清算人者,仍應限制該清算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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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5-中區國稅局eTC,遠距視訊查調所得財產資料,即時連線好便利!

為提高民眾申辦國稅案件便利性,節省民眾洽公奔波時間,該局研發新措施,特設置「便民服務資料交換平台」系統,讓偏鄉地區民眾申辦國稅業務,能享受更效率(Efficiency)、更貼心(Touching)、更便利(Convenience)的服務。

以往民眾至公所申請各類補助時,需到國稅局查調個人財稅資料,又再回到公所繼續辦理;另外繼承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後,也需再到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稅資料,以利申報遺產稅,飽受於機關間往返奔波之苦。為減輕民眾申請發證、申辦業務之不便,該局突破跨機關限制,創新開發「便民服務資料交換平台」系統,並已洽得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及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合作試辦,民眾只要到該戶政事務所及公所,運用視訊聯繫中區國稅局,就可申請查調財稅資料,迅速又便利。

中區國稅局特別強調,短期內本項措施,先採與上開二機關合作試辦,長期該局將逐步建置系統及相關設備,擴大至該局所轄中部五縣市各個服務據點實施,期望藉由與各級政府機關運用跨機關策略合作模式,大幅縮減偏鄉地區弱勢民眾奔波洽公時間,亦提升都會區忙碌民眾申辦國稅業務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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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5-直撥退稅好處多、便利生活輕鬆享

納稅義務人如果申報有應退還的稅款,請採用快速、便捷、安全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直撥退稅,不但可準時在退稅日當天將退稅款交付納稅人指定之帳戶,撥款成功後國稅局亦會寄發「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受退稅人稅款已入帳!

民眾的退稅支票或退稅憑單若不慎遺失、被竊,需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補發,國稅局則須等到支票或憑單兌領期限屆滿後且確認無重複兌領情形,始可補發;若因已過期未兌領,則須持票申請展延或補發,手續繁複,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呼籲納稅義務人儘量採用存款帳號直撥退稅,輕鬆享受便利生活!

如何申請使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呢?納稅義務人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要在申報書「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欄位詳填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帳戶,退稅款就會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既可免除退稅憑單因遷址無法收取或遺失之困擾,亦可節省前往銀行提兌時間,省時又便捷。

國稅局刻正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為加強輔導民眾採用直撥退稅,各分局、稽徵所近期將寄發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輔導民眾改採用帳號直撥退稅,民眾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務必於輔導函內所定期限內,以親自遞送或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即可改採撥入帳戶方式退稅。

另外,為了便利營利事業之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領取退稅款,只要在金融機構有開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等帳戶,而該金融機構有參與金融資訊系統轉帳直撥退稅作業者,就可以向所轄地區國稅局索取「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妥後交回,嗣後有任何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的核定退稅款,都可以直接撥付指定帳戶,而且只要申請一次,不必再逐年申請,請多加利用此一迅速又便捷的退稅方式,可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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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4-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支出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其當年度結餘款始可免納所得稅。

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惟機關團體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為101年度(含)以前,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上述申請期限規定辦理。

【舉例說明】
甲財團法人99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0年度至101年度之使用計畫,並於100年度依修正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財團法人倘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於101年度執行完竣,原應於102年3月31日再申請變更,惟於102年4月中旬始提出變更計畫之申請,依旨揭令釋規定,其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期限,無須受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規定之限制。

國稅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以正確辦理申報,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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