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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3-個人出售預售屋不因外僑身分而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預售屋有所得時,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綜合所得稅,不因身分別不同而有所差異。

近年來房市交易熱絡,各式避稅方法層出不窮,尤以人頭〈他人名義〉購買預售房地為甚。少數購買預售屋者,著眼短期持有利益,誤以為外國人不在國稅局預售屋交易查核範圍,先以外國親友名義預訂〈紅單〉或簽約,俟簽約〈實際移轉〉前再轉售他人,規避相關稅負。國稅局調查相關事證後,遂對該等實際出售者補徵相關稅額並課處罰鍰。

預售屋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該權利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需檢附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及支付費用等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若出售預售屋有獲利但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不論本國籍或外國籍,均請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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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2-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款,利用多元繳稅管道,省時又便利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短(未)繳及未申報案件,將於近日陸續寄發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自102年11月16日起至11月30日止。

為了提供納稅義務人更多元的繳稅選擇,除了可以到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 (郵局不代收) 繳納稅款外,在繳納期間屆滿(原繳納期限102年11月30日,適逢星期六順延2日至12月2日)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也可以利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案件,更可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營業門市以現金繳納,享受24小時的繳稅服務,且免負擔手續費。

營利事業如利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繳納成功後,應保留交易明細表,作為繳稅憑證。採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則保留便利商店列印的交易明細表及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作為納稅憑證。若需繳稅證明,可向發單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核發。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除原補稅額外,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並依規定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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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2-獨資、合夥商號應注意對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不服的復查期限

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獨資、合夥組織對國稅局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舉例說明】
甲商行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所得額為5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160萬元,甲商行於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因為沒有應補繳稅額而疏忽未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嗣資本主個人收到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繳稅額繳款書時,才針對該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復查,但已逾法定復查期限,遭國稅局駁回復查之申請。

提醒獨資、合夥組織收到國稅局核發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的核定情形,如有不服,請務必於收到核定通知書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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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2-營利事業利息支出之認列,請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如有借款與同業並未收息或收取利息不相當時,其利息支出之認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之規定辦理。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當年度有資金貸與同業乙公司,該部分已列報利息收入;惟經查核該公司當期一方面亦向銀行借款並支付利息支出,惟向乙公司所收取利息收入顯低於甲公司支付銀行利息,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故甲公司借入款項與相當貸出款項之利息差額應不予認定。經依規定重新計算後,依差額調減利息支出100餘萬元,補徵稅額20餘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請確實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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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1-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經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應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經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其於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並於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

近來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於電視購物臺消費未接獲營業人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電子發票開立訊息。特別呼籲,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營業人於交易完成前應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始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未依該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按銷售額處以5﹪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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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1-電子發票退貨,雲端印明細

財政部表示,民眾若以電子發票載具消費,載具所有的發票資訊都會上傳至電子發票雲網站,消費者可自行至網站查詢過往交易紀錄。若發生交易糾紛或退換貨需求時,即可即時提出發票與交易明細佐證,不用擔心因為未保存、遺失或毀損紙本發票,喪失相關求償權益。

電子發票載具多元,目前已開放使用者包括大賣場或百貨公司的會員證(如全聯、新光三越等)或悠遊卡、手機條碼與超商icash卡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目前正積極與金管會協商突破信用卡的限制,未來將推動信用卡結合電子發票功能,刷卡消費即可直接索取電子發票。

除消費者可透過電子發票雲網查詢交易明細外,財政部亦鼓勵國內食品業者全面導入電子發票,從B2B原物料供應開始,至終端成品銷售的B2C發票,上中下游完整的發票資訊利用雲端儲存,協助業者做好物料供應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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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1-權利金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所授權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

最近審核甲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上開有關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按其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案件時,發現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已載明,相關研發成果及技術之所有權仍歸屬於外商公司,而甲公司僅取得研發成果及技術之使用權,且約定甲公司須對所有研發資訊及技術負保密義務。國稅局因而認定本案外商公司對甲公司所提供之研發及技術服務,其相關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從而否准其適用。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同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
 
我國營利事業若有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報酬時,仍應依規定之扣繳率20%代為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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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1-配偶相互贈與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IPO股票),受贈配偶於上市、上櫃後出售,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屏東唐先生來電詢問,甲公司股票在102年6月上櫃,他在101年10月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萬股,並在102年8月全部贈與給配偶鄭小姐,鄭小姐102年10月出售該受贈股票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該股票性質應以第1次贈與前的性質認定,即第1次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IPO股票),則受贈配偶於該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該股票亦認屬IPO股票,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或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外,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唐先生雖然是在甲公司股票上櫃後,才將股票贈與給配偶鄭小姐,但該股票在唐先生贈與給鄭小姐前是IPO股票,所以鄭小姐出售該股票時仍屬出售IPO股票,而且甲公司股票是在102年1月1日以後上櫃,因此,鄭小姐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明(103)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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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1-納稅義務人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請按期繳納

欠稅人經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稅款後,卻又不按期履行繳納義務,致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而遭到以其他方式強制執行稅款,得不償失。

依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如其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原核准之分期。

【舉例說明】
欠稅人甲君日前因經濟狀況不佳,以致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綜合所得稅稅款,於滯納期滿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到該分署報到陳述後,向該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稅款,經該分署承辦書記官酌情同意甲君立據擔保書予以分期繳納,並告知甲君如一期不履行繳納義務,則視為全部到期,將廢止分期之權利。但甲君於繳納第二期稅款後即置之不理,行政執行分署於是廢止其分期,並將甲君持有之不動產予以拍賣,因該不動產拍賣案經第三次拍賣始拍定,拍定價格較房屋市場成交價低,致甲君遭受更大的財產上損害。

欠稅人如有上述情形,應依期限確實繳納稅款,若申請分期繳納後仍有繳納困難,應再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詢問,尋求其它解決方法,以維持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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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8-持百貨公司禮券或抵用券消費,應否索取統一發票?

各大百貨公司於週年慶期間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該局近日頻接獲民眾詢問,購買禮券究應於買禮券時或於兌換貨物時取得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
【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時,恕不再開立」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消費者購買禮券時,應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於憑商品禮券兌換貨物時,營業人不會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交易金額大於禮券金額,須另行支付差額價金,營業人應按差額價金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禮券上僅載明金額,即為現金禮券,消費者購買現金禮券時,不會取得統一發票,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持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民眾如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發行禮券亦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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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8-已稅之菸酒轉外銷如何辦理退稅?

從事菸酒貿易之王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公司外銷一批國產酒品,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的菸酒稅?

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其運銷國外者,依菸酒稅法規定是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菸酒稅,惟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因菸酒稅在稽徵作業上,並未採用照證管理,退稅手續僅得由「產製廠商」提出申請,一般從事菸酒稅買賣業者,不是菸酒稅產製廠商,如購入已稅菸酒轉供外銷,仍須由菸酒稅產製廠商申請才能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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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8-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經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行為,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所得稅

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因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徵證券交易稅,但其交易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股票無效。所以,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轉讓此類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舉例說明】
甲君於97年度出售A公司股票165萬股、每股成交價格16.0067元,成交總價2,641萬1,055元,並於交割次日繳納0.3%證券交易稅7萬9,233元,惟該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發行,其原始取得出資額為每股10元,經查獲後按查得成交總價2,641萬1,055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1,65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991萬1,055元,因甲君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79萬3,733元外,並處以罰鍰39萬1,118元。

提醒投資人轉讓股份時,請注意所買賣之股票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以免繳納錯誤或疏忽漏報,除依法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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