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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0-營業人轉售未取得產權之預售屋,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營業人若轉讓尚未繳清價款且未完成產權過戶之預售屋,此種交易行為屬於「銷售勞務」範疇,應由營業人就其讓與房屋及土地之總價款開立應稅發票,而非依房屋及土地比例計算,僅就房屋部分開立應稅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是以,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並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就定著物(房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就土地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銷售土地得免開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時,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尚不適用前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依房地比例計算銷售額,僅就房屋價款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
甲建設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給乙公司,乙公司在繳付3,200萬元房地款後,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再將其所擁有的購屋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與丙公司承受;依前揭財政部函釋規定,應由乙公司先依讓與丙公司之交易價格全額(3,600萬元)開立應稅發票交予丙公司;至甲公司除留存乙、丙二公司之讓受契約外,並就乙公司未付的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萬-3,200萬=1,800萬),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丙公司。

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買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所收取的價款,應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將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得不償失,應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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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0-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報,仍應受罰

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因申報法律效果及於本人,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依法處罰。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辦理申報,申報義務一經委託,即由代理人代為執行,因該代理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發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
陳君任職於醫療院所,100年度領有薪資所得291萬元,因工作繁忙無法親自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遂委請親友代為申報,嗣經國稅局查獲陳君薪資所得僅申報219萬元,短漏報薪資所得72萬元,依法補稅送罰,陳君雖主張申報書非其本人填寫申報,實非故意逃漏稅捐,惟既已合法授權他人代為申報,對代理人申報之過失,其效果及於陳君本人。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論係本人自行申報或委託他人代為申報,均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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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9-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按實際樓層數比例課徵特銷稅

若透天樓房僅有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於出售時要如何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別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爰銷售時准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

至於計算樓層比例時,究應以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所載之樓層數為準,因該透天樓房實際使用情形與前開登載情形未必一致(例如有違章增建樓層或未辦保存登記等情形),易生認定爭議。基於特銷稅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明定以透天樓房實際總樓層數為準計算比例課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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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9-公司年底外銷貨物,報關日為12月29日,次年初才運送到國外客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年度則外銷收入的認列時點究竟應為哪一年?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其交易條件(CIF、FOB...)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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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9-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可否減除?

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自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減除子女之免稅額,且列舉該子女之相關扣除額?

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家庭成員組成關係日趨複雜,復以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經稽徵機關審查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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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9-取得外匯收入之外銷銷售額得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

近來台灣經濟陷入低迷,國際競爭力下滑,為了突破困境,強化出口貿易一直是帶動我國經濟成長的原動力,則外銷業務是否可額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呢?

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如果取得確實單據者,可以列報為費用,不過,為防止浮濫,營利事業只能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至於交際費的限額原則上是以進貨及銷貨金額的級距比率計算,同時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可額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還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交際費限額含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經查發現該公司外銷業務包含國內課稅區依法辦理報關手續輸往加工出口區,未取得外匯收入,國稅局乃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營利事業採三角貿易型態從事外銷業務,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稅法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也可依規定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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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9-國內廠商委託國外機構檢驗食品成分所支付之報酬應否辦理扣繳

近來新聞媒體踢爆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工業色素製作豆乾、食用油含銅葉綠素、泡麵防腐劑等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事件,消費者人心惶惶,國內各食品製造商及各大賣場通路,紛紛針對自己銷售之貨物或進貨來源,委託知名國內外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測試和驗證等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的外國事業在境外檢驗之服務報酬依所得稅法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

關於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專業檢測機構所提供服務之對價酬勞,係屬該國外機構之本業營業利潤,參照所得稅法第8條及98年9月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7900430號令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該提供服務之行為,如果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委託送檢之國內事業僅有配合提供食品樣品等基本背景資訊或確認聯繫事項者,該國外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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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7-為落實最低稅負制之精神,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按發生年度順序自各該所得額中扣除

營利事業計算其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時,如有同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其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額中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無各該款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扣除餘額者,始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舉例說明】
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基本所得額負200,000,000元(課稅所得額虧損360,000,000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60,000,000元),以其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所加計證券交易所得160,000,000元,漏未扣除97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30,000,000元,核定基本所得額為負330,000,000元【課稅所得額虧損360,000,000元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60,000,000元-97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本年度扣除金額130,000,000元)】。該公司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復查亦遭駁回。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虧損,「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係指營利事業「得」適用虧損自以後年度所得額扣除之規定,尚非指營利事業適用虧損自以後年度所得額扣除之規定時,得自行選擇扣除順序;扣除金額亦應以當年度各該款項目發生之所得額為限,俾正確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甲公司因系爭(98)年度課稅所得額為虧損,故主張將97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金額130,000,000元留供自以後年度所得額扣除,顯有誤解。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目的在維護租稅公平,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甚至不用繳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能繳納最低基本稅額,並非另一項租稅優惠措施,倘允許營利事業得自行選擇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之扣除順序及金額,將使營利事業藉操縱基本所得額項目,以規避應繳納之最低稅負,影響最低稅負制之功能。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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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7-贈與股票免課證券交易稅

隨著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220萬元,納稅義務人於財產規劃上,每年運用不超過免稅額度將名下股票贈與子女,這類股票因贈與移轉,非屬交易行為,免課證券交易稅。

常接獲納稅義務人將股票贈與子女,繳納證券交易稅,嗣後申請退稅之案件。
證券交易稅係就有價證券買賣行為課徵,而贈與股票非屬買賣,免課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至股票發行公司受理投資人申請股票轉讓登記時,須有投資人提示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或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未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以免負賠繳之責或受罰。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法令規定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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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7-【行政救濟】納稅人提起訴願案件須自行繳納半數稅款,始得要求撤回強制執行!

因不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循經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但誤以為行政救濟中可以不用繳稅,直到發現已被移送執行時,不知可否繳納部分稅款,以要求稽徵機關協助撤回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所作復查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除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或經稽徵機關就相當於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可暫緩執行外,其餘案件稽徵機關仍應移送強制執行。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半數稅款並撤回執行時,所稱「繳納半數稅款」須為自行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的半數,不包括由執行機關因執行程序所徵起稅款。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為100萬元,已依法提起訴願,惟因逾期未繳移送執行,並經執行機關執行扣取郵局存款10萬元,此時,納稅義務人仍須自行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00萬元)的半數即50萬元,才能要求稽徵機關撤回執行。

提醒納稅義務人,在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的同時,為避免遭移送執行,可先行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及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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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7機關、團體、學校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裁罰倍數已修正調降為0.2倍

 

財政部於102年5月16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機關、團體、學校給付各類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已於稽徵機關責令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並按實補報扣繳憑單,經查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違章情節者,裁罰倍數由原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裁處0.3倍至0.8倍罰鍰,修正調降為處0.2倍罰鍰。

 

因機關、團體或學校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屬受僱者身分,通常係自僱傭單位取得有限金額的勞務對價,考量此類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所須負擔法律效果與其承擔能力衡平性,故修正降低此類扣繳義務人之裁罰倍數。

 

【舉例說明】
A君為某機關之扣繳義務人,該機關於101年10月1日給付房東租金800,000元,應扣繳稅款80,000元,因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及繳納扣繳稅款,經所轄稽徵機關責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假設A君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有相同違章紀錄,依本次修正後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處0.2倍罰鍰計16,000元,較修正前處0.3倍罰鍰計24,000元,罰鍰減少8,000元。

 

上開裁罰倍數之修正,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因此,提醒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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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6-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保全及清潔人員薪資,應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台灣高樓大廈林立,公寓大樓為有效管理大樓事務,紛紛成立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以維護居家安全及社區清潔,其有給付酬勞予聘僱人員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取稅款,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
甲君100年度為A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管委會100年度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共3人,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98萬元,惟未依規定於101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經查獲後通知該大樓主任委員即甲君限期補報免扣繳憑單,並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予以處罰。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另有給付自行聘僱之保全及清潔人員三節加菜金或年節獎金,亦屬於薪資所得,如未達起扣標準,雖免予扣繳,仍應併同其薪資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才不致因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而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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