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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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區域:台中、彰化、員林、雲林…….全省均有服務

【工商登記】 

公司登記︱行號登記︱進出口申辦︱特許證申辦

   

【帳務處理】

記帳服務︱網拍稅務︱補習班帳務︱會計制度設立與輔導

   

【稅務申報】

  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其它服務】

節稅規劃︱二稅合一︱申辦勞健保︱稅務諮詢︱補習班立案

   

  

 

 

 

 

 

 

 

 

 

 

 

 

 

 

 

 

我相信大家都曾遇過稅務會計問題,卻向相關稅務單位詢求不到答案,

亦無配合的事務所願意提供諮詢服務~

本所希望藉由我們多年來的實務經驗,分享相關稅務法令供大家作參考!

有稅務相關問題的朋友,歡迎至本所網站留言板留言~每個問題我們都會儘快且努力的回覆。

希望可以藉由我們小小的努力,幫助大家解決稅務問題!

如需協助試算【個人綜所稅】,請提早準備及提問!因為報稅期間為忙季~

怕因忙碌而延誤回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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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賦稅人權及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利,立法院105年12月28日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自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明訂為維持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已由財政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最近一年(105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公告為166,000元。
今年(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戶「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者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納稅者自106年度起,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申報戶家庭成員人數乘以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該基本生活費總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不受課稅之保障。

【舉例說明】
以納稅者一家5口【本人(年薪120萬元)、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及1名滿70歲直系尊親屬】為例:

項目

例一(採標準扣除額)

例二(採列舉扣除額)

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16.6萬元X5人)

83萬元

83萬元

免稅額【(每人8.8萬元X4人)+13.2萬元X1)】

48.4萬元

48.4萬元

一般扣除額

(標準)18萬元

(列舉)35萬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2.8萬元

12.8萬元

合計數

79.2萬元

96.2萬元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

3.8萬元(83萬元-79.2萬元)

083萬元<96.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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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居住正義、保障弱勢族群,鼓勵將房屋出租予弱勢族群,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住宅法規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

依新修正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出租期間收取之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0,000元。另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或透過租屋服務事業轉租代管予符合使用規定之對象,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0,000元。又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可依租金收入60%計算。

舉例說明】
李君於106年2月起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之陳君,每月租金20,000元,李君於107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110,000元(20,000x11個月-10,000x11個月),再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金所得。
符合住宅法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檢附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以減輕賦稅負擔,請民眾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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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已如期申報銷售額,但未繳納應納稅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的稅款加徵1%滯納金,並不因已如期申報,而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的規定。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6年5月15日辦理106年3至4月期銷售額申報,惟未繳納營業稅,遲至106年5月18日才繳納,已逾規定繳納期限3日,依規定應按其滯納的稅款加徵1%滯納金。甲公司不服,認為短漏報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只要是未經檢舉或未進行調查的案件,均可免除處罰,僅須受較輕的加計利息處分;反觀延遲繳納稅款者,卻須受較重的加徵滯納金處分,遂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行政法院裁定理由指出,滯納金的加徵,係因甲公司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所加的制裁,與是否自行申報或有無經法院裁罰等無關。課徵營業稅所附加的滯納金,其法律性質相當於司法上債務關係的延遲利息,具有對於遲延納稅的民事罰性質。據此,加徵滯納金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結算申報作為義務所為之制裁,乃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比例原則尚無牴觸。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僅適用在科處罰鍰及刑責案件,本件甲公司僅予加徵滯納金,並未科處罰鍰,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營業人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以免因逾期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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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查獲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由A公司負擔租賃所得扣繳稅額,B君每月實收租金180,000元,A公司誤以180,000元的10%扣繳稅款18,00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依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前例A公司每月給付B君180,000元,扣繳稅額由A公司負擔,則其租金應扣繳所得額為200,000元〔180,000÷(1-10%)〕,租金應扣繳稅額為20,000元(200,000×10%)。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不論係公司行號或小規模營業人,如因承租營業場所或店面而給付租金,應按實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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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並不會撤回強制執行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只會就更正結果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稽徵機關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此時,納稅義務人若發現原核定稅捐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但類此稅額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亦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稽徵機關只會以更正後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機關更正執行,不再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一併繳納。

民眾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問應於繳納期限內洽詢該稽徵機關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遭移送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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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申請106年度以下事項,至遲應於107年3月15日前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或臨櫃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一、
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二、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
三、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各該項目之申請人、申請方式及申請後限制查調情形詳如附表。

民眾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無法查詢」其本人之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未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調前揭親屬之資料者,需另行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

為免除逐年申請之不便,民眾如於102年起已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於以後年度將主動分開提供;另如於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勾選夫妻分居,則106年度亦將主動分開提供;此外,民眾如於106年起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後年度亦不再提供,毋須再行申請。

附表一、106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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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每人每年88,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32,000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120,000、【已婚】240,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00,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每年25,000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00,000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0,000
【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可遞延三年。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120,00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全年應納稅額

0

~

540,000

×

5%

0

540,001

~

1,210,000

×

12%

37,800

1,210,001

~

2,420,000

×

20%

134,600

2,420,001

~

4,530,000

×

30%

376,600

4,530,001

~

10,310,000

×

40%

829,600

 

 

附件1-107年免稅額扣除額退職所得課稅級距比較表

附件2-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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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僅居住者適用 107年
一般薪資 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查表扣繳(84,500以下免扣)
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為40,020元)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84,501元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1. 固定薪資:得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已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扶養親屬申請表」者,8萬4,500元以下免予扣繳)或依薪資總額扣繳5%。
2.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7年為未達84,501元者),免予扣繳。

• 107年1月1日起,各單位有關本國籍人士之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自行照冊部份,所得稅扣繳額調整如下。
1. 所得稅應扣繳稅額每次不超過2000元者,免於扣繳。

2. 年終獎金未達84,501元者,免於扣繳。

附件1-10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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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之薪資如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107年1月1日-12月31日給付予非居住者扣繳之規定: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1.5倍

每月薪資總額

扣繳率

自107/1/1 起

22,000

33,000

≦33,000元

6﹪

>33,000元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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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同一申報戶。
【舉例說明】
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7,700元,經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其母親因年事已高無法工作,母親的全民健康保險係依附在妹妹所投保的工作單位,其確實有支付母親健保費,為何不能列報,申請復查。國稅局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以甲君列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係以眷屬身分隨同被保險人甲君之妹加保,是依前揭規定系爭保險實應由被保險人甲君之妹負責繳納,且甲君之妹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甲君列報受扶養親屬系爭保險費,與規定不符,經復查駁回確定。

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綜合所得稅制採「申報戶」之觀念,而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是納稅義務人列報保險費扣除額之要件,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同一申報戶,方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得以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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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適用同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須補繳稅額20萬元,甲君不服,主張該年度以二維條碼報稅並採列舉扣除額計算應自行繳納稅款10萬元,同時以信用卡完成繳稅,僅因漏未郵寄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請維護原有「列舉扣除額」之權益云云,申請復查。案經國稅局以甲君雖有繳納稅款10萬元,惟未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其結算申報程序仍未完成,屬未辦理結算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選用列舉扣除額,無論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如屬未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獲將以標準扣除額核定,除補徵稅額外,倘若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或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者,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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